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凡与惠州市龙春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担保、借款、以及资金、账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自然人,请持有效债权、担保和付款往来等凭证,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本公告刊出之日起30天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逾期未予追索的,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池小姐。联系电话:1371422434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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