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生态文明
环境建设违建案件
本报讯(记者孙颖)2013年上半年,本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了大气污染治理、污水治理、环境整治和垃圾处理、打击违法建设等方面11起案件,追究了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党政纪、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以保证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3起典型违法案件被全市通报。
联营违建72亩
朝阳一乡党委副书记被撤职
2012年3月至11月,朝阳区某乡某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李某、黄某等人以联营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三处违法建设,总占地面积48437.22平方米(约72.65亩),总建筑面积15余万平方米。
2012年11月,北京市国土局针对三处违法建设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村委会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共计39832.85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604.3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共计206504.88元人民币的罚款。2012年11月,该村委会向朝阳区财政局缴纳了全部罚款。截至2013年3月18日,已拆除违法建设16000平方米,其余的违法建设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查,朝阳区某乡党委、乡政府在掌握某村违法建设的情况后,未引起重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制止,也未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报,致使某村出现大面积违法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给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3年4月,朝阳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乡党委书记吴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乡长陈某撤销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处分。同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乡长陈某行政降级处分;对乡政府三位副职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
玩忽职守不协查
大兴监察大队负责人记大过
李某,原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科副科长。2009年12月28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大兴分局向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送达了案件协查通知单,要求协查一起违法建设,并于同年12月30日前反馈协查结果。李某签收该协查单后,严重不负责任,既未向相关领导汇报此事,也未责成该管辖区域的分队查处,且未妥善保存,造成该协查单至今未找到,致使该处违法建设未得到及时查处、制止。该处违法建设形成后并对外出租,合同金额2500万元,现违法建设已被强制拆除。2012年11月,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4月,大兴区监察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违法占地频出现
房山区某村支书被警告
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范某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村连续三年出现违法占地案。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连续在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卫片执法检查中,出现违法占地项目7宗,占地面积12439平方米(18.66亩)。范某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责任,致使该村连续三年出现违法占地现象,给本地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已经构成失职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2013年5月,房山区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范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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