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于女士转让自己的购车指标给朋友,不想朋友却发生车祸。于女士为此要承担近8万元的赔偿。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获悉,于女士已经将执行款交至法院。
于女士与古先生系朋友关系。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该资格借给古先生使用,古先生购得帕萨特小汽车一辆,将该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2011年11月14日10时许,古先生驾驶该车在朝阳北路十里堡北里站牌外侧辅路自东向西行驶,将正在路口由北向南步行过辅路的尹女士及其怀抱的仅1个月的外孙女撞倒在地。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古先生负全部责任。在事故中,尹女士被撞骨折,先后在多家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4.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在赔偿问题上,尹女士将司机古先生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9.2万余元。庭审中,古先生、于女士均称,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先生所有,但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故于女士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各项经济损失7.6万余元,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古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因古先生、于女士均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判决书,尹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于强制执行压力,于女士将全部赔偿款交至法院。
>>法官说案
出借购车指标风险高
由于本市实行汽车限购政策,购车指标成为紧俏资源。结合此案,记者采访了案件执行法官白云龙。
据白云龙介绍,现实生活中不乏像于女士这样的摇号中签者,他们取得购车资格又不急于购车,担心资格过期作废,便将中签资格出借给他人使用,此情况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不少公众通常认为,司机肇事应该由司机担责;同时也有些人通过与实际车主签订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的方式规避风险。对于上述情况,白法官认为都不“可靠”。
双方因借用购车指标签订的有关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由于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 |